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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作者:            日期:08-04-22
级工会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可以向本级工会领导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的主要内容;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单位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在工会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其本级工会领导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告知、交办、转送的;

 (二)对属于其规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第三十条  在工会信访工作中,工作人员将信访职工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工会信访工作中,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各级工会、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上级工会领导机关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对信访工作人员发放信访津贴,信访津贴参照当地政府信访津贴标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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