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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争创省工会工作模范市、县(市)、区的通知
作者:            日期:08-04-22
  要严格遵守省总规定的考核要求,在参评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使争创活动切实成为夯实工作基础、落实重点工作、提高整体水平的过程。
  五、争创活动的奖励办法
  市总对受到省总奖励的省工会工作模范市、县(市)、区按照省总标准给予同等标准奖励。每年对在市总考核中位居前两位的县(市)、区总工会(受到省总表彰,按照同等标准奖励的除外),给予1万元的奖励。
  附:《2005年度徐州市争创省工会工作模范市、县(市)、区活动考核责任表》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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